網路霸凌及商譽受損求償案

網路霸凌攻擊【聲明啟事】 近日因我在社群平台上的一則留言,雞排妹被歌手嘲諷是肉便器,我底下留言為什麼林志玲不會被說,但妳會,引發部分網友的爭議與誤解,甚至遭到大量攻擊與辱罵,放大說我是厭女行為,並有惡意人士針對我的 Google 評價進行灌負評行為,對我個人及商譽造成嚴重傷害。 在此,我鄭重澄清: 我的留言內容並無任何性別歧視與辱罵行為,僅是針對現象提出的疑問與觀察,無意引發爭端。本人一向尊重女性,也反對以外貌或性別標籤對任何人進行評價。 然而,部分留言者已經不僅止於理性討論,而是進行人身攻擊與網路霸凌,甚至動員至商業平台惡意留言與評分,這樣的行為已非合理討論,將嚴重影響正常營業及我個人的名譽。我也在此正告惡意詆毀者:若不停止相關行為,我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希望社會大眾能理性看待每一則言論,勿以暴制暴,拒絕網路霸凌。 謝謝大家的理解與支持。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於社群平台發表評論,遭受:

  1. 網友大量攻擊與辱罵
  2. Google平台惡意負評攻擊
  3. 個人名譽及商業信譽受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受侵害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應可請求法院除去及防止侵害。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網友惡意攻擊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截圖保存所有攻擊性言論
  • 保存Google平台負評內容
  • 記錄發文時間與帳號資訊
  1. 法律行動
  • 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侵害
  • 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處分
  1. 平台申訴
  • 向社群平台舉報違規言論
  • 向Google平台申訴移除惡意負評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網路霸凌及商譽受損,建議: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2.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 要求相關平台移除違法內容
  4. 發布澄清聲明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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