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案件之損害賠償與言論移除

甲在網路上發表對乙惡意攻擊之言論,乙為保障自己之名譽,遂對甲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且主張甲應除去該網路上之言論,甲抗辯此係在 5 年前所為之 言論,請附理由說明法院依法應為如何之裁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在網路上發表對乙惡意攻擊之言論,乙提起訴訟請求:

  1. 損害賠償
  2. 除去網路上之言論 甲抗辯該言論係在5年前所為。

貳、法律分析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

  1. 名譽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甲於網路上發表惡意攻擊言論,應構成對乙名譽權之侵害。
  1. 消滅時效之適用
  •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本案言論發表於5年前,需視乙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點判斷是否罹於2年消滅時效。

二、除去言論請求權部分

  1. 人格權之保護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其侵害。
  • 網路言論持續存在,對乙之名譽權侵害具持續性。
  1. 除去請求權之性質
  • 除去侵害請求權屬於物上請求權性質,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
  • 故縱使言論發表於5年前,乙仍應可請求除去該侵害。

參、處理建議

  1. 損害賠償請求部分
  • 建議法院應先調查乙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點
  • 若未逾2年時效,則應進一步審酌損害賠償之要件及金額
  • 若已逾2年時效,則應駁回該部分請求
  1. 除去言論請求部分
  • 因不適用消滅時效,應審查該言論是否確實構成對乙名譽權之侵害
  • 若認定構成侵害,應判命甲負除去該侵害之義務

肆、結論

  1.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考量時效規定,建議法院應先確認乙知悉時點,再決定是否進入實體審理。

  2. 關於除去言論請求,因其不受時效限制,建議法院應就該言論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實質審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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