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教唆傷害與車禍致傷案件

甲、乙兩人長期受同事丙霸凌而心生教訓丙之念頭。某日,甲、乙共同商議出 資二十萬元,慫恿同事丁傷害丙,丁因需款甚急,當下收錢並應允傷害丙。次 日深夜,丁先飲酒壯膽,駕車前往丙宅欲教訓丙,盤算之際,竟疏於注意不慎 撞到路人,下車察看,受傷者正是丙,心想:得來全不費功夫。丁旋即主動報 警,告以車禍一事,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車禍。試問:甲、乙、丁應負何刑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因長期受丙霸凌,共同出資20萬元委託丁傷害丙。丁收錢後,飲酒駕車前往丙宅欲傷害丙,途中因疏忽撞傷丙後報警。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乙刑事責任

  1. 教唆傷害罪
  • 甲、乙共同出資20萬元,慫恿丁傷害丙,應構成教唆犯。
  •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甲、乙應負教唆傷害未遂之刑責。

二、丁刑事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 丁因疏於注意而撞傷丙,應構成過失傷害。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傷害未遂罪
  • 丁雖收受金錢並同意傷害丙,但未實際完成傷害行為。
  •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可能成立傷害未遂罪。

參、處理建議

  1. 甲、乙部分:
  • 建議依教唆傷害未遂罪論處
  • 考量共同教唆之情節
  1. 丁部分:
  • 建議依過失傷害罪論處
  • 考量原有傷害故意及酒後駕車等情節

肆、結論

  1. 關於甲、乙涉及教唆傷害罪部分,建議依刑法第28條及第277條規定論處。

  2. 考量丁之行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建議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論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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