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偽造文書與前會長侵占案

我在112年被學校偽造文書當上社長與發現前會長有掏空社團存摺的業務侵占事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項主要爭議:

  1. 學校涉嫌偽造文書使當事人當上社長
  2. 前會長涉嫌掏空社團存摺,涉及業務侵占

貳、法律分析

一、偽造文書部分

  1. 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學校相關人員若確實偽造文書使當事人當上社長,應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學校具公務機關性質,其製作之文書屬公文書範疇
    • 此偽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社團及當事人權益
    • 行為人具有偽造文書之故意

二、業務侵占部分

  1. 前會長掏空社團存摺的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
    • 因其社長身分對社團財物有持有之權限
    •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社團財產
    • 社團財產屬於全體社員所有
  2. 此行為已影響社團財務運作及全體社員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偽造文書部分:

    • 建議向學校提出申訴
    • 蒐集相關證據(如原始文件、相關人證等)
    • 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檢舉
    • 必要時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2. 業務侵占部分:

    • 清查社團帳務,確認侵占金額
    • 保全相關證據(如存摺、交易明細等)
    •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 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追討侵占款項

肆、結論

  1. 關於偽造文書部分,考量學校相關人員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建議先向學校提出申訴並保全證據。

  2. 關於業務侵占部分,前會長之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建議立即進行財務清查並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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