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因車禍造成對方受傷,但對方原有舊傷。對方提出賠償請求,涉及新傷與舊傷的因果關係及賠償範圍認定問題。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中,被告應就其過失造成之實際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賠償範圍應限於:
考量本案涉及新舊傷之判別,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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