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
本案涉及繼承債務清償問題: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依民法第1156-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三個月以上之期限內報明債權。
關於庚向戊請求清償1100萬元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戊應僅須以所得遺產20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考量遺產清冊陳報程序可能影響清償責任範圍,建議戊應確實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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