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11

繼承人債務清償責任範圍爭議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繼承債務清償問題:

  1. 被繼承人甲死亡,遺有現金財產200萬元
  2. 甲生前對債權人庚負有1100萬元債務未清償
  3. 債權人庚向繼承人戊請求清償全部1100萬元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責任原則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清償責任限制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遺產清冊提出程序

  1.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依民法第1156-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3.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三個月以上之期限內報明債權。

參、處理建議

  1. 戊應儘速確認是否已依法完成遺產清冊陳報程序
  2. 若尚在法定期限內,建議立即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3. 若債權人庚尚未聲請,可能依民法第1156-1條聲請命戊提出遺產清冊
  4. 建議與債權人庚協商,說明遺產實際價值,協調還款方案

肆、結論

  1. 關於庚向戊請求清償1100萬元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戊應僅須以所得遺產20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2. 考量遺產清冊陳報程序可能影響清償責任範圍,建議戊應確實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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