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10

借款預扣利息與違約金約定爭議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約定1年後歸還,利息為年利率15%,乙先預扣1年利息15萬元後,實際給付甲85萬元,問: 1.甲嗣後應償還乙之本金係100萬元抑或85萬元? 2.若甲乙另約定,如甲未能依約還款時,應加附按借款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則該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違反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16%之規定?(參見民法§205、§206、§250、§25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約定1年後歸還
  • 約定年利率15%,乙預扣1年利息15萬元
  • 實際交付金額為85萬元
  • 另約定違約時加收年息20%之違約金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應償還本金金額

  1. 依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2. 本案乙預扣利息15萬元之行為,應屬法律所禁止之巧取利益方式。
  3.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約定年利率15%未逾法定上限,應屬有效。
  4. 綜上,甲應僅負返還實際收受之85萬元本金之義務。

二、關於違約金約定之效力

  1.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損害賠償總額。
  3. 違約金之約定與利息規定係屬不同法律概念,應不受民法第205條利率上限之限制。
  4. 惟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認為年息20%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予以酌減。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本金返還:

    • 建議甲主張僅須返還實際收受之85萬元
    • 保留借款收據等相關證據
  2. 關於違約金:

    • 若發生違約情事,可依民法第252條聲請法院酌減
    • 未來簽訂借貸契約時應注意違約金約定之合理性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預扣利息之情形,建議甲僅須返還實際收受之85萬元本金。
  2. 關於違約金部分,其約定雖未違反利率上限規定,但若認為過高,得依法聲請酌減至相當數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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