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按時付租金,三催四請後都會延到月底才給,而且租金未經過房東同意前會自行先扣除房屋受損部分,導致延後給的租金與租約不同,該如何處理未按時繳納房租及擅自扣除款項之問題
本案承租人有下列違約情事: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於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應得終止契約。
惟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故本案應視遲付租金是否已達法定門檻。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於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應即通知出租人。若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承租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承租人應先盡通知義務,不得逕自扣除租金,此行為應屬違約。
關於遲付租金問題,建議依民法第440條規定處理,惟須注意遲付總額需達二個月租額之要件。
考量擅自扣除維修費用可能違反民法第429條及第437條規定,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改善,若未獲改善再採取終止租約等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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