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10

租賃糾紛:房客遲付租金並擅自扣款

租客未按時付租金,三催四請後都會延到月底才給,而且租金未經過房東同意前會自行先扣除房屋受損部分,導致延後給的租金與租約不同,該如何處理未按時繳納房租及擅自扣除款項之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承租人有下列違約情事:

  1. 未依約定期限支付租金,經催告後延遲至月底才給付
  2. 未經出租人同意,逕自從租金中扣除房屋受損維修費用
  3. 實際給付租金金額與租約約定不符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遲付租金問題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於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應得終止契約。

惟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故本案應視遲付租金是否已達法定門檻。

二、關於擅自扣除維修費用問題

  1.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於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應即通知出租人。若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承租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 承租人應先盡通知義務,不得逕自扣除租金,此行為應屬違約。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製作租金遲付及短付之書面紀錄
  •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
    1. 限期支付積欠租金
    2. 要求停止擅自扣除行為
    3. 說明修繕應依法定程序處理
  1. 若承租人持續違約:
  • 確認遲付租金是否達法定終止門檻
  •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終止租約
  • 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及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關於遲付租金問題,建議依民法第440條規定處理,惟須注意遲付總額需達二個月租額之要件。

  2. 考量擅自扣除維修費用可能違反民法第429條及第437條規定,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改善,若未獲改善再採取終止租約等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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