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若房東無上述任一正當事由,應不得任意收回房屋。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房東無正當理由毀約,承租人應可請求損害賠償。
若房東因毀約獲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承租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考量房東毀約行為可能涉及違約責任,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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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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