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自斷電致冰箱食品損壞求償糾紛

跟房東的合約5/10號到期 要搬了所以到期前兩三天都沒營業在整理其他物品 因為冰箱還在使用所以有跟房東說好 等過兩天天氣好完全搬離再結算水電費給他 他也說可以 合約未到期的時候房東在5/9號請水電工去拆除系統展示櫃 導致我們插座電線也被剪斷 所以冰箱內的食品全部都腐臭壞掉了 我們要求賠償 但房東一直不認賠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要看責任百分比 怎麼辦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承租人與房東租約於5/10到期
  2. 雙方口頭約定可延後幾天完全搬離並結算水電費
  3. 房東於5/9(租約期限內)派水電工拆除系統展示櫃,導致插座電線被剪斷
  4. 因電力中斷造成冰箱內食品腐壞
  5. 房東拒絕完全賠償,主張雙方均有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權利行使之基本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房東於租期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即剪斷電線的行為,應違反誠信原則。

二、侵權行為責任

房東於租期內擅自剪斷電線的行為,應構成現時不法之侵害。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房東無正當理由剪斷電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緊急避難之排除

本案房東的行為並非出於避免急迫危險,故不適用民法第150條第1項關於緊急避難之免責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拍照存證受損食品
  • 保留所有購物憑證
  • 記錄與房東之溝通過程
  1. 協商途徑:
  • 向房東提出書面求償
  • 製作損失清單
  • 提出調解申請
  1. 法律行動:
  •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房東違反誠信原則及侵權行為責任

肆、結論

考量房東的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且構成侵權行為,建議承租人:

  1. 立即進行損害證據保全
  2. 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解決爭議
  3. 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4. 房東主張的責任分擔缺乏法律依據,應要求完全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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