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房東的合約5/10號到期 要搬了所以到期前兩三天都沒營業在整理其他物品 因為冰箱還在使用所以有跟房東說好 等過兩天天氣好完全搬離再結算水電費給他 他也說可以 合約未到期的時候房東在5/9號請水電工去拆除系統展示櫃 導致我們插座電線也被剪斷 所以冰箱內的食品全部都腐臭壞掉了 我們要求賠償 但房東一直不認賠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要看責任百分比 怎麼辦呢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房東於租期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即剪斷電線的行為,應違反誠信原則。
房東於租期內擅自剪斷電線的行為,應構成現時不法之侵害。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房東無正當理由剪斷電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房東的行為並非出於避免急迫危險,故不適用民法第150條第1項關於緊急避難之免責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考量房東的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且構成侵權行為,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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