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育有兩名小孩(男女各一名),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男方趁小孩放學時搶先接到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女方就此無法探視小孩, 男方於112年3月訴請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 男方擔任兩名子女主要照顧者期間為(112年1月至113年5月), 113年6月女兒於改由女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於同月開庭口頭呈報法官並庭後撰狀呈報, 而監護權及男方請求代墊扶養費於113年年底裁定, 子女監護權為共同監護但照顧者為男方照顧兒子、女方照顧女兒, 扶養費裁定女方須給付男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期間)37萬元, 女方提出僅針對扶養費申請上訴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因裁定期間範圍女方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兩名子女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有提供票據及匯款紀錄、會面天數計算), 女方於114年4月取得女兒金融資料並進行清查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男方請求代墊期間有提領女兒帳戶內14餘萬及女兒由B同住照顧後男方亦持女兒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上訴審理中, 一、目前裁定37萬但女方依照會面天數及健保醫療相關票據計算約負擔20萬,女方應可以如何主張? 二、女方提出會面天數折抵、小孩製作蛋糕費用或生活用品提出折抵有無疑慮? 三、男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 四、男方是否不適任共同監護及擔任兒子的照顧者?(目前已裁定) 五、女兒已明確由女方照顧期間,男方亦持女兒金融卡提領帳戶,是否有違法? 六、男方為了自身利益已提領小孩帳戶費用卻在審理期間稱均自身負擔所有費用,是否有違小孩權益等? 七、若法院二審裁定女方須給付男方金額為折抵男方提領女兒帳戶之金額,是否可以請求男方返還女兒? 八、針對代墊扶養費女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女方須給付請求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男方是否須返還提領女兒之金額嗎?男方已請求並稱均自代墊卻在期間提領子女帳戶是否構成重複請求? 另外,兒子因裁定由男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女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4年至107年間男方曾擅自提領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女方事後察覺金額有問題便詢問男方才得知, 男方因投資現沖股票需即時付款及自身帳務周轉而挪用, 當時男方並未詢問共同監護人的女方而擅自提領, 因女方僅口頭詢問男方無任何書面資料, 而男方有口頭稱部分使用家用應屬合理, 後續男方亦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至小孩帳戶, 經目前清查女兒當初被男方挪用30餘萬尚未返還, 女方現今為女兒主要照顧者可如何請求男方返還? 若男方不承認挪用之一事, 是否可以請求調閱男方提領小孩帳戶時間點, 前後時間範圍之股票投資及相關金融進出帳明細? 另,就男方過去婚姻尚存期間可以在未經同監護人的女方同意下提領子女帳戶費用嗎?
本案涉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爭議,主要爭點如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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