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育有兩名小孩(以下稱子女一及子女二),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A方趁子女一及子女二放學時先搶奪接送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B亦有想見小孩卻被刁難, A方於112年3月訴請離婚及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而B方取得探視權開始進行探視, 子女二於113年6月改由B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而A方訴請代墊扶養費於113年12月裁定, 裁定內容為B方須給付A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代墊37萬元, 但裁定期間B方亦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小孩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 B方亦有提出上訴請求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不料B方114年4月清查子女二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A方請求代墊期間亦有提領子女二14餘萬甚子女二改由B方同住照顧時A方亦持子女二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審理中, B方可如何主張?A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A方是否不適任擔任照顧者或監護權行使者? 針對代墊扶養費B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A方B方之間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B方須返還子女二提領之金額嗎? 方法二、向法院提出子女二提領之金額需相抵,因A方重複請求? 另外,子女一因裁定為A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B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6年左右A方曾擅自提領子女二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後續B方察覺詢問得知A方投資股票及自身帳務需要周轉擅自提領, 因僅口頭詢問知悉挪用狀況,及A方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給子女二, 經目前清查30餘萬A方尚未返還, B方目前可如何主張請求A方返還? 若A方不承認是否可以請求調閱A方期間股票投資進出帳紀錄及相關金融明細? 因最高金額為單日提領子女十餘萬。
本案涉及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用代墊及子女帳戶款項挪用爭議,主要爭點為:
考量A方多次挪用子女帳戶款項,建議B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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