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監護權爭議及子女帳戶挪用糾紛

夫妻育有兩名小孩(以下稱子女一及子女二),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A方趁子女一及子女二放學時先搶奪接送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B亦有想見小孩卻被刁難, A方於112年3月訴請離婚及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而B方取得探視權開始進行探視, 子女二於113年6月改由B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而A方訴請代墊扶養費於113年12月裁定, 裁定內容為B方須給付A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代墊37萬元, 但裁定期間B方亦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小孩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 B方亦有提出上訴請求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不料B方114年4月清查子女二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A方請求代墊期間亦有提領子女二14餘萬甚子女二改由B方同住照顧時A方亦持子女二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審理中, B方可如何主張?A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A方是否不適任擔任照顧者或監護權行使者? 針對代墊扶養費B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A方B方之間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B方須返還子女二提領之金額嗎? 方法二、向法院提出子女二提領之金額需相抵,因A方重複請求? 另外,子女一因裁定為A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B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6年左右A方曾擅自提領子女二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後續B方察覺詢問得知A方投資股票及自身帳務需要周轉擅自提領, 因僅口頭詢問知悉挪用狀況,及A方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給子女二, 經目前清查30餘萬A方尚未返還, B方目前可如何主張請求A方返還? 若A方不承認是否可以請求調閱A方期間股票投資進出帳紀錄及相關金融明細? 因最高金額為單日提領子女十餘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

    • A方(前監護人)
    • B方(現監護人)
    • 子女一、子女二(未成年子女)
  2. 時序重點:

    • 106年: A方挪用子女二帳戶30餘萬元
    • 112年1月: 雙方分居
    • 112年5月: 調解離婚,B方取得探視權
    • 113年6月: 子女二改由B方照顧
    • 113年12月: 法院裁定B方須給付A方代墊扶養費37萬元
    • 114年4月: 發現A方挪用子女二帳戶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適任性

  1. A方不適任監護人之理由:

    • A方多次挪用子女財產,違反親權人對子女財產之保管義務
    • 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親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之權利,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收益之
  2. 監護權變更之法律依據:

    •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

二、代墊扶養費爭議

  1. 重複請求問題:
    • A方同時請求代墊扶養費及挪用子女帳戶,應可主張相抵
    • B方期間實際照顧及支出應納入考量
    • 建議採用方法二,向法院主張相抵

三、挪用款項追償

  1. 106年挪用案:
    • 基於親權人對子女財產之保管義務,仍可主張返還
    • 建議聲請調閱金融交易紀錄以佐證
    • 得依民法第1089條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監護權事項:

    • 蒐集A方不當挪用款項之證據
    • 聲請改定監護權
    • 提出監護不適任之具體事證
  2. 代墊扶養費爭議:

    • 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應相抵A方挪用金額
    • 提出B方實際照顧支出證明
    • 聲請調查子女一帳戶交易明細
  3. 挪用款項追償:

    • 聲請調閱相關金融交易紀錄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 依民法第1089條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A方多次挪用子女財產,可能涉及違反親權人義務,建議B方:

  1. 就監護權問題提出變更之訴
  2. 就代墊扶養費提出異議並請求相抵
  3. 就挪用款項提起返還之訴
  4. 積極蒐證並尋求法律協助,以維護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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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查看解答

離婚監護權與扶養費爭議案件

夫妻育有兩名小孩(男女各一名),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男方趁小孩放學時搶先接到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女方就此無法探視小孩, 男方於112年3月訴請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 男方擔任兩名子女主要照顧者期間為(112年1月至113年5月), 113年6月女兒於改由女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於同月開庭口頭呈報法官並庭後撰狀呈報, 而監護權及男方請求代墊扶養費於113年年底裁定, 子女監護權為共同監護但照顧者為男方照顧兒子、女方照顧女兒, 扶養費裁定女方須給付男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期間)37萬元, 女方提出僅針對扶養費申請上訴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因裁定期間範圍女方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兩名子女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有提供票據及匯款紀錄、會面天數計算), 女方於114年4月取得女兒金融資料並進行清查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男方請求代墊期間有提領女兒帳戶內14餘萬及女兒由B同住照顧後男方亦持女兒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上訴審理中, 一、目前裁定37萬但女方依照會面天數及健保醫療相關票據計算約負擔20萬,女方應可以如何主張? 二、女方提出會面天數折抵、小孩製作蛋糕費用或生活用品提出折抵有無疑慮? 三、男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 四、男方是否不適任共同監護及擔任兒子的照顧者?(目前已裁定) 五、女兒已明確由女方照顧期間,男方亦持女兒金融卡提領帳戶,是否有違法? 六、男方為了自身利益已提領小孩帳戶費用卻在審理期間稱均自身負擔所有費用,是否有違小孩權益等? 七、若法院二審裁定女方須給付男方金額為折抵男方提領女兒帳戶之金額,是否可以請求男方返還女兒? 八、針對代墊扶養費女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女方須給付請求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男方是否須返還提領女兒之金額嗎?男方已請求並稱均自代墊卻在期間提領子女帳戶是否構成重複請求? 另外,兒子因裁定由男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女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4年至107年間男方曾擅自提領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女方事後察覺金額有問題便詢問男方才得知, 男方因投資現沖股票需即時付款及自身帳務周轉而挪用, 當時男方並未詢問共同監護人的女方而擅自提領, 因女方僅口頭詢問男方無任何書面資料, 而男方有口頭稱部分使用家用應屬合理, 後續男方亦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至小孩帳戶, 經目前清查女兒當初被男方挪用30餘萬尚未返還, 女方現今為女兒主要照顧者可如何請求男方返還? 若男方不承認挪用之一事, 是否可以請求調閱男方提領小孩帳戶時間點, 前後時間範圍之股票投資及相關金融進出帳明細? 另,就男方過去婚姻尚存期間可以在未經同監護人的女方同意下提領子女帳戶費用嗎?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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