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提前退租押金爭議

我有精神疾病(思覺失調➕情感障礙)有自傷行為,,所以搬回家住,但房東要扣我押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承租人因精神疾病(思覺失調及情感障礙)且有自傷行為,基於健康與安全考量需搬回家中居住
  • 房東欲扣除承租人押金
  • 租約期間及押金金額未明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權與押金關係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實質租金係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本案房東欲扣除押金,應考量:

  1. 正常租金認定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應為「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

  2. 特殊情況考量 本案承租人因精神疾病需提前終止租約,應屬特殊情況,可能影響押金返還之判斷。

二、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法性

本案承租人因精神疾病需搬回家屬照顧,此情形應考量:

  1. 重大事由
  2. 不可抗力因素
  3. 基本人權保障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收集精神疾病診斷證明
  • 以書面通知房東終止租約原因
  • 詳實記錄租屋現況
  1. 協商方案
  • 向房東說明特殊情況
  • 提供醫療證明文件
  • 商議合理押金返還方案
  1. 法律救濟途徑
  • 可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尋求法律扶助資源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人因精神疾病而有提前終止租約之特殊情況,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押金返還事宜
  2. 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及通訊紀錄
  3. 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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