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人未經同意之委任代理買賣效力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即擅自 無償委任不知情的丙出售其所有之A競技自行車一部,並授與代理權。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 A車買賣契約,丁未交付價金,丙未移轉交付該車。請問:甲和丙之問法律關係如何?又甲和丁之間法律關係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受輔助宣告人甲未經輔助人乙同意,無償委任丙出售A競技自行車,丙以甲之代理人身分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但尚未完成價金給付及車輛交付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甲與丙間委任契約效力分析

  1. 委任契約之性質:
  • 本案為無償委任契約
  • 委任內容涉及處分重要財產
  1. 法律效力判斷:
  •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然本案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授與代理權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 未經輔助人同意之委任契約,其效力應屬未定

二、甲與丁間買賣契約效力分析

  1. 代理權授與效力:
  • 甲未經輔助人同意即授與代理權
  • 該代理權授與行為效力未定
  1. 買賣契約效力:
  • 因代理權授與行為效力未定,丙應屬無權代理
  •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須於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意思表示始對本人發生效力
  • 本案買賣契約效力應屬未定,須經甲及其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方建議:
  • 應儘速徵詢輔助人意見
  • 若欲維持契約效力,應取得輔助人同意
  • 若不欲維持契約關係,應通知相對人
  1. 對丙方建議:
  • 應暫停代理行為之執行
  • 等待甲方及其輔助人之承認決定
  1. 對丁方建議:
  • 在契約效力確定前,應暫緩給付價金
  • 可定期請求甲方確認契約效力

肆、結論

  1. 關於甲與丙間之委任契約,因未經輔助人同意,應屬效力未定狀態,須經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

  2. 考量甲與丁間之買賣契約係基於無效力之代理權所為,該契約效力亦應屬未定,建議相關當事人應儘速確認輔助人之意見,以確定契約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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