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優先效力與地上權設定之順位問題

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效力(或稱優先性)?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主張其優先效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以A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2. 甲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以A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3.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期間10年,年租金1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物權優先效力之意義

  1. 物權優先效力係指在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物權存在時,其效力之排序應依據設定或取得之先後順序定之
  2.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1條規定,抵押權估價應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

二、本案抵押權之優先效力分析

  1. 乙銀行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應優先於:

    • 丙銀行之第二順位抵押權
    • 後設定之丁的地上權
  2. 地上權之影響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6條,地上權估價應考慮「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
    • 本案地上權之存續可能影響抵押物之價值評估

三、抵押權實行之主張方式

  1. 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注意:

    • 確認抵押權之設定範圍
    • 評估標的物之實際價值
    • 考量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2. 執行程序建議:

    • 依法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 主張優先受償權
    • 評估是否保留地上權

參、處理建議

  1. 乙銀行實行抵押權前應:

    • 進行不動產估價評估
    • 考量地上權存續之影響
    • 評估執行成本及效益
  2. 執行策略:

    • 與後順位權利人協商可能性
    • 審慎評估拍賣底價
    • 注意執行程序合法性

肆、結論

關於本案物權優先效力之實行,建議乙銀行應:

  1. 依法主張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權
  2. 考量地上權對於拍賣價值之影響
  3. 評估是否維持地上權存續
  4. 注意執行程序之適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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