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擔保借款時效消滅爭議

•小王借錢給小林,小林提供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小王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他們之間並未有約定明確還款期限。 小王後來因為找不到小林,就一直沒有進行催討。 •過了借款日17年後,小林的其他債權人小欣突然出現,向法院聲請拍賣小林的房屋,小欣並向法院聲請主張塗銷小王的抵押權,因為時效已經消滅。 【問題】在此情形下,抵押權真的因為時效而消滅了嗎? 小欣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小王借款給小林,小林提供房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小王,但未約定明確還款期限
  2. 借款後17年間小王未進行催討
  3. 小林的其他債權人小欣聲請拍賣房屋,並主張小王抵押權因時效消滅應予塗銷

貳、法律分析

一、主債權時效問題

  1. 本案主債權為借款債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
  2. 因未約定還款期限,依民法第229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3. 時效應自債權人得為請求時起算,即自借款時起算
  4. 本案已經過17年,主債權應已罹於時效

二、抵押權消滅問題

  1. 抵押權為從物權,其存續原則上應依主債權而定
  2. 但依民法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前,利害關係人不得主張時效利益
  3. 小欣雖為利害關係人,但在小林未主張時效利益前,不得逕行主張時效消滅

參、處理建議

一、對小欣之建議

  1. 應先促請小林對小王主張時效抗辯
  2. 待小林主張時效後,再向法院聲請塗銷小王抵押權

二、對小王之建議

  1. 應儘速與小林協商承認債務,使時效中斷
  2. 必要時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存在

三、對小林之建議

  1. 可依自身利益選擇是否主張時效抗辯
  2. 若主張時效,則小王抵押權可能因此消滅
  3. 若不主張,則抵押權仍然存續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主債權雖已逾15年時效期間,但因小林尚未主張時效抗辯,建議小欣應先促請小林主張時效抗辯,待小林主張後再向法院聲請塗銷抵押權。同時小王應儘速採取行動確保其權益,以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擔保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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