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借錢給小林,小林提供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小王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他們之間並未有約定明確還款期限。 小王後來因為找不到小林,就一直沒有進行催討。 •過了借款日17年後,小林的其他債權人小欣突然出現,向法院聲請拍賣小林的房屋,小欣並向法院聲請主張塗銷小王的抵押權,因為時效已經消滅。 【問題】在此情形下,抵押權真的因為時效而消滅了嗎? 小欣該怎麼做?
考量本案主債權雖已逾15年時效期間,但因小林尚未主張時效抗辯,建議小欣應先促請小林主張時效抗辯,待小林主張後再向法院聲請塗銷抵押權。同時小王應儘速採取行動確保其權益,以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擔保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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