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報名家教課程,實際上課時數未達約定之二分之一,且未能每日上課。家教老師主張開課超過40-50天即可不退費,拒絕退還未上課部分費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本案家教服務應屬消費關係,消費者得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
家教老師主張「開課超過40-50天不退費」之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依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此類條款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考量本案家教服務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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