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課程退費糾紛

家教課程沒有上超過二分一沒有每天上課 老師說法規規定開課超過4-50天可以不退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報名家教課程,實際上課時數未達約定之二分之一,且未能每日上課。家教老師主張開課超過40-50天即可不退費,拒絕退還未上課部分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關係之認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本案家教服務應屬消費關係,消費者得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1. 家教老師主張「開課超過40-50天不退費」之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依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此類條款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

三、廣告與契約履行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保存所有課程相關文件、繳費證明
  • 製作實際上課時數統計表
  • 以書面方式要求退費
  1. 法律救濟途徑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必要時提起消費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家教服務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關係,建議:

  1. 依據實際未授課時數比例要求退費
  2. 若協商不成,可循消保官申訴管道處理
  3. 如家教老師拒絕退費,可依法提起消費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及子女帳戶挪用糾紛

夫妻育有兩名小孩(以下稱子女一及子女二),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A方趁子女一及子女二放學時先搶奪接送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B亦有想見小孩卻被刁難, A方於112年3月訴請離婚及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而B方取得探視權開始進行探視, 子女二於113年6月改由B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而A方訴請代墊扶養費於113年12月裁定, 裁定內容為B方須給付A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代墊37萬元, 但裁定期間B方亦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小孩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 B方亦有提出上訴請求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不料B方114年4月清查子女二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A方請求代墊期間亦有提領子女二14餘萬甚子女二改由B方同住照顧時A方亦持子女二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審理中, B方可如何主張?A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A方是否不適任擔任照顧者或監護權行使者? 針對代墊扶養費B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A方B方之間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B方須返還子女二提領之金額嗎? 方法二、向法院提出子女二提領之金額需相抵,因A方重複請求? 另外,子女一因裁定為A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B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6年左右A方曾擅自提領子女二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後續B方察覺詢問得知A方投資股票及自身帳務需要周轉擅自提領, 因僅口頭詢問知悉挪用狀況,及A方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給子女二, 經目前清查30餘萬A方尚未返還, B方目前可如何主張請求A方返還? 若A方不承認是否可以請求調閱A方期間股票投資進出帳紀錄及相關金融明細? 因最高金額為單日提領子女十餘萬。

2025-05-13

查看解答

離婚後監護權爭議及子女帳戶挪用糾紛

夫妻育有兩名小孩(以下稱子女一及子女二), 狀況一: 雙方於112年1月協商暫時分居後, A方趁子女一及子女二放學時先搶奪接送後開始擔任主要照顧者而B亦有想見小孩卻被刁難, A方於112年3月訴請離婚及監護權、代墊扶養費, 雙方於112年5月調解離婚而B方取得探視權開始進行探視, 子女二於113年6月改由B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而A方訴請代墊扶養費於113年12月裁定, 裁定內容為B方須給付A方112年1月至113年5月代墊37萬元, 但裁定期間B方亦有會面同住照顧天數兩個多月及小孩部分食衣住行育樂相關開銷, B方亦有提出上訴請求折抵而目前還在審理期間, 不料B方114年4月清查子女二金融提領明細發現, A方請求代墊期間亦有提領子女二14餘萬甚子女二改由B方同住照顧時A方亦持子女二金融卡提領6萬; 目前審理中, B方可如何主張?A方是否有重複請求情況?A方是否不適任擔任照顧者或監護權行使者? 針對代墊扶養費B方如何主張較佳? 方法一、A方B方之間代墊費用依據最終裁定給付金額,而B方須返還子女二提領之金額嗎? 方法二、向法院提出子女二提領之金額需相抵,因A方重複請求? 另外,子女一因裁定為A方同住照顧無法得知代墊期間提領狀況,B方可如何主張? 狀況二: 約106年左右A方曾擅自提領子女二帳戶金額高達30餘萬, 後續B方察覺詢問得知A方投資股票及自身帳務需要周轉擅自提領, 因僅口頭詢問知悉挪用狀況,及A方有口頭承諾會返還補足給子女二, 經目前清查30餘萬A方尚未返還, B方目前可如何主張請求A方返還? 若A方不承認是否可以請求調閱A方期間股票投資進出帳紀錄及相關金融明細? 因最高金額為單日提領子女十餘萬。

2025-05-1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