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房東簽訂不定期租約,目前房東拒絕收取租金並表示不願續租。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房東拒絕收取租金的行為應構成債權人受領遲延,承租人應可依法辦理提存。
依民法第327條規定:「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承租人應向租賃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存所辦理租金提存。
提存效果
房東雖可終止不定期租約,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不得任意終止。房東若未遵守合理期間通知,其終止行為可能欠缺合法性。
考量本案房東拒收租金可能涉及債權人受領遲延,建議承租人應依民法第326條規定辦理提存,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應注意房東終止租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協助或調解管道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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