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與房貸爭議

雙方婚後購屋頭期款為我這邊支付而貸款人為對方, 產權登記雙方各二分之一, 口頭協議對方薪資負擔個人開銷、房屋貸款及管理費, 我薪資負擔個人開銷、小孩生活教育費用, 後續因我被對方家暴當天警察帶離驗傷後經醫院通報到了庇護所安置兩周, 安置時間快屆時時社工有來訪視評估高風險但礙於房子共有對方住在那所以建議另外在租屋不要回去居住避免再次發生, 我有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來雙方簽字離婚, 對方開始以我持有產權要求給付每月房屋貸款的一半, 而且對方還說我都說我有產權也有房子的鑰匙就是需要負擔盡義務, 但我有跟對方說使用者付費確定我都沒有回去使用, 如果現在要出售房子但對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給他, 房子確定我安置開始就沒有回去使用過, 手邊有通報時間、驗傷單、保護令、在外租屋的契約書, 對方也曾以訊息提出帶小孩回去我不用上樓、也曾在接小孩時對方擋門外親口說我沒繳房貸不可以進入, 我有產權卻沒有任何利益若繳房貸根本都是對方得到利益, 我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保障跟對方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婚後購屋,頭期款由聲請人支付,貸款人為相對人,產權登記各半。

  2. 雙方原有口頭約定分工:

    • 相對人負擔個人開銷、房貸及管理費
    • 聲請人負擔個人開銷及子女教育費用
  3. 因家暴事件發展:

    • 聲請人遭受家暴後進入庇護所安置
    • 已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 雙方後續完成離婚
  4. 目前爭議:

    • 相對人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
    • 聲請人自庇護所安置後未能使用該房屋
    • 相對人實際阻止聲請人進入使用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應可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確實存在。相對人限制聲請人進入房屋之行為,可能構成對保護令之違反。

二、共有物使用收益關係

  1. 房屋共有關係仍然存在,聲請人應有合法使用收益權利。

  2. 相對人以下行為可能違法:

    • 限制聲請人進入使用共有房屋
    • 在聲請人無法使用房屋情況下要求分擔房貸

三、特殊情況考量

聲請人因下列具體事實無法使用房屋:

  • 有家暴事實並取得保護令
  • 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不得不遷離
  • 有庇護所安置及租屋事實可證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之法律行動:

    •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 請求確認房貸分擔義務
  2. 協商策略:

    • 主張因保護令及安全因素無法使用房屋
    • 要求依實際使用情形重新約定分擔方式
    • 提議出售房屋解決爭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因素,且聲請人確實因安全考量無法使用共有房屋,建議:

  1.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主張權益保障

  2. 就房屋處分方案:

    • 優先協商分割或出售
    • 若協商不成,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3. 關於房貸分擔:

    • 主張依使用收益情形重新約定
    • 提出反請求相對人支付使用補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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