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後購屋頭期款為我這邊支付而貸款人為對方, 產權登記雙方各二分之一, 口頭協議對方薪資負擔個人開銷、房屋貸款及管理費, 我薪資負擔個人開銷、小孩生活教育費用, 後續因我被對方家暴當天警察帶離驗傷後經醫院通報到了庇護所安置兩周, 安置時間快屆時時社工有來訪視評估高風險但礙於房子共有對方住在那所以建議另外在租屋不要回去居住避免再次發生, 我有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來雙方簽字離婚, 對方開始以我持有產權要求給付每月房屋貸款的一半, 而且對方還說我都說我有產權也有房子的鑰匙就是需要負擔盡義務, 但我有跟對方說使用者付費確定我都沒有回去使用, 如果現在要出售房子但對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給他, 房子確定我安置開始就沒有回去使用過, 手邊有通報時間、驗傷單、保護令、在外租屋的契約書, 對方也曾以訊息提出帶小孩回去我不用上樓、也曾在接小孩時對方擋門外親口說我沒繳房貸不可以進入, 我有產權卻沒有任何利益若繳房貸根本都是對方得到利益, 我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保障跟對方協商?
當事人婚後購屋,頭期款由聲請人支付,貸款人為相對人,產權登記各半。
雙方原有口頭約定分工:
因家暴事件發展:
目前爭議: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應可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確實存在。相對人限制聲請人進入房屋之行為,可能構成對保護令之違反。
房屋共有關係仍然存在,聲請人應有合法使用收益權利。
相對人以下行為可能違法:
聲請人因下列具體事實無法使用房屋:
建議採取之法律行動:
協商策略: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因素,且聲請人確實因安全考量無法使用共有房屋,建議: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主張權益保障
就房屋處分方案:
關於房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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