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與房貸爭議

雙方婚後購屋頭期款為我這邊支付而貸款人為對方, 產權登記雙方各二分之一, 口頭協議對方薪資負擔個人開銷、房屋貸款及管理費, 我薪資負擔個人開銷、小孩生活教育費用, 後續因我被對方家暴當天警察帶離驗傷後經醫院通報到了庇護所安置兩周, 安置時間快屆時時社工有來訪視評估高風險但礙於房子共有對方住在那所以建議另外在租屋不要回去居住避免再次發生, 我有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來雙方簽字離婚, 對方開始以我持有產權要求給付每月房屋貸款的一半, 而且對方還說我都說我有產權也有房子的鑰匙就是需要負擔盡義務, 但我有跟對方說使用者付費確定我都沒有回去使用, 如果現在要出售房子但對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給他, 房子確定我安置開始就沒有回去使用過, 手邊有通報時間、驗傷單、保護令、在外租屋的契約書, 對方也曾以訊息提出帶小孩回去我不用上樓、也曾在接小孩時對方擋門外親口說我沒繳房貸不可以進入, 我有產權卻沒有任何利益若繳房貸根本都是對方得到利益, 我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保障跟對方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婚後購屋,頭期款由本人支付,貸款人為他方,產權登記各半。

  2. 雙方曾口頭約定分工:

    • 他方負擔:個人開銷、房貸及管理費
    • 本人負擔:個人開銷、子女教育費用
  3. 因遭受家庭暴力:

    • 經警察協助驗傷並通報
    • 入住庇護所兩週
    • 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 另行租屋居住,未再使用該房屋
  4. 目前爭議:

    • 他方要求分擔離婚後至今房貸
    • 他方限制本人進入使用房屋
    • 房屋出售時之房貸分擔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保護令效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並可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本案中,本人已取得保護令,應可主張基於人身安全考量而未使用房屋之正當性。

二、共有物使用收益關係

本案房屋為共有物,他方獨占使用並限制本人進入使用,且有明確證據(訊息、口頭告知)顯示他方阻擋本人使用房屋,此種情形下要求本人分擔房貸,可能有違公平原則。

三、口頭約定之效力

雙方原有關於房貸分擔之口頭約定,應可作為協商依據。惟離婚後該約定是否繼續有效,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 家暴事件相關證明(驗傷單、通報紀錄)
    • 保護令文件
    • 租屋契約
    • 他方限制使用之相關證據
  2. 協商主張:

    • 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之保護令規定
    • 主張因家暴致無法使用房屋之正當事由
    • 要求他方就獨占使用期間給付補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因素,且有保護令及相關證據支持,建議:

  1. 可拒絕支付離婚後之房貸分擔
  2. 房屋出售時,應主張抵銷他方獨占使用期間之補償
  3. 必要時聲請法院裁定分割共有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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