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政府機關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強制送醫,其後政府機關對外宣傳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之情事,致使當事人之名譽、生活及工作權受到侵害。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政府機關對外宣傳當事人精神疾病情況,應可能構成誹謗罪。
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工作權受憲法保障。
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政府機關不當作為導致當事人工作權受損,應可能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
依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政府機關應對當事人提供適當協助而非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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