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及扶養費用爭議

我向法院訴請離婚及小孩監護權, 法院調解後雙方同意離婚但小孩監護權進入司法程序, 我為兩名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而女方為探視方, 我爭取小孩監護權並一併請求代墊扶養費用因女方未支付, 再請求期間若有提領小孩金融帳戶的錢還可以請求嗎? 在法律上我請求代墊是合理的嗎? 另外,有一位小孩前段時間改由女方同住照顧後續我有提領金融帳戶的錢有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進行離婚訴訟,雙方已同意離婚但就子女監護權仍有爭議。當事人為兩名子女主要照顧者,女方為探視方。當事人欲請求:

  1. 子女監護權
  2. 女方未支付之扶養費用
  3. 確認當事人提領子女帳戶款項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歸屬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二、扶養費用請求

  1.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當事人代墊扶養費用之請求應屬合理
  2.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應符合下列要件:
    • 需有具體支出證明
    • 需在法定請求權時效內(5年)
    • 支出需與子女扶養相關

三、子女帳戶款項處理

  1. 當事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提領子女帳戶款項:
    • 需以子女利益為考量
    • 應有正當用途
    • 建議保留支出證明
  2. 若非為子女利益而挪用,可能涉及背信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監護權爭取:

    • 蒐集主要照顧事實之具體證據
    • 提出有利於子女成長之完整規劃
  2. 扶養費用請求:

    • 整理近5年內之扶養支出證明
    • 建立完整支出明細表
    • 保留相關單據憑證
  3. 帳戶款項管理:

    • 建議與對方達成使用協議
    • 提領款項應限於子女教育及生活所需
    • 妥善保存支出憑證

肆、結論

  1. 關於監護權爭取,建議依法院審酌事項提出有利證據。

  2. 考量代墊扶養費用請求可能涉及舉證問題,建議完整保存相關支出證明。

  3. 關於子女帳戶款項之提領,應以子女利益為考量,並建議與對方達成協議避免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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