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訴請離婚及小孩監護權, 法院調解後雙方同意離婚但小孩監護權進入司法程序, 我為兩名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而女方為探視方, 我爭取小孩監護權並一併請求代墊扶養費用因女方未支付, 再請求期間若有提領小孩金融帳戶的錢還可以請求嗎? 在法律上我請求代墊是合理的嗎? 另外,有一位小孩前段時間改由女方同住照顧後續我有提領金融帳戶的錢有違法嗎?
當事人與配偶進行離婚訴訟,雙方已同意離婚但就子女監護權仍有爭議。當事人為兩名子女主要照顧者,女方為探視方。當事人欲請求: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監護權爭取:
扶養費用請求:
帳戶款項管理:
關於監護權爭取,建議依法院審酌事項提出有利證據。
考量代墊扶養費用請求可能涉及舉證問題,建議完整保存相關支出證明。
關於子女帳戶款項之提領,應以子女利益為考量,並建議與對方達成協議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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