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我爸去年因為腦部萎縮住院,目前由我哥安置在長照機構,我爸的銀行帳戶都被我哥拿去管理,說要用爸爸職業軍人每月的退休俸去付長照機構的支出等其他的費用,身份證及健保卡等相關證件也都在我哥那,我爸後續有沒有拿到失智、失能等證明,我哥及我媽都沒提過,因為跟他們吵架,所以我也沒主動問他們,但他們之後都沒跟我提過爸爸的進況,就連我哥之後有幫我爸申請一支簡易型預付卡電話,也都是我叔叔跟我說的,幾天前我爸在電話裡跟我說,我哥帶他去看骨科,好像在機構跟人有點小狀況,手骨頭有受傷,我哥跟我媽都沒跟我說,是我爸自己說的。 還沒吵架前,聽哥哥說,長照機構的支出,會由爸爸職業軍人每月的退休俸去付。 爸爸是原要保人,保險主約期限是20年(已付19年金額60幾萬),被保人是我,是保我的長期醫療險、住院險、傷害保障或與重大疾病醫療相關及保單尚附加有重要附約如實支實付、癌症險等,失效即損害我的利益,並還有我身故的人身壽險,壽險的受益人是爸爸自己,並且我已繳費(此次為最後一期主約繳費,後期還有附約的意外險需繳到我75歲)、保單為醫療支出所需,而且哥哥管爸爸的帳戶,還讓管到爸爸帳戶餘額不足,導致保險公司屢次扣款失敗,如果沒有我即時於最後期限繳費,保單早失效了,爸爸之前繳的60幾萬全泡湯,哥哥為了當初的保險業績,叫爸爸幫我保了這個險,又讓這個險在繳了剩最後一期險失效,可見哥哥是多不負責任的人,也損害了爸爸的利益。 法律問題: 我可以於遺產分配時,提到其他繼承人哥哥跟媽媽早就不想要該保單了,是我及時於繳費期限內至臨櫃繳納最後1期保費,才得以延續該保單,不然哪還有得分,並哥哥又是當初的保險業務員,是為了自己的業績,而叫爸爸幫我買的保險,所以該保單性質應屬「特定贈與」或「指定利益」,其核心受益對象是我,應有優先承接權,不以其他遺產價值扣抵,我可以這樣主張嗎?機率大嗎? 需求目標: 希望我有優先承接保單的權利,並且不以其他遺產價值扣抵,或者獲得解決方向或法律建議。
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長子管理父親財產應以父親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案長子管理不當致保費扣款失敗,應可能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應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諮詢人與長子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依法定應繼分進行遺產分配。
本案難以認定為特定贈與:
考量本案保單可能涉及遺產分配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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