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死亡之扶養費爭議

離婚時,小孩的扶養權給丈夫,後來前夫死亡,前夫的母親提出小孩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來求償小孩的扶養費,請問需要給付扶養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其後前夫死亡。前夫的母親(即子女之祖母)以子女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為由,向當事人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

貳、法律分析

一、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二、離婚後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即使監護權歸屬前夫,生母之扶養義務應仍然存在。監護權之歸屬與扶養義務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

三、扶養費負擔之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子女之年齡、健康情形
  2. 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事實要件
  • 確認子女是否為未成年人
  • 評估子女疾病狀況及無法維持生活之具體情形
  • 了解當事人之經濟能力
  1. 協商處理
  • 建議與前夫母親進行協商
  • 討論合理的扶養費用金額
  • 商議費用分擔方式
  1. 法律程序
  •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透過法院調解
  • 蒐集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 子女醫療診斷證明
    • 生活費用支出證明
    • 當事人收入證明

肆、結論

考量本案子女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作為生母應仍負有扶養義務。建議:

  1. 先與前夫母親進行協商,了解實際需求
  2. 依雙方經濟能力協議合理扶養費用
  3.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透過法院調解或訴訟程序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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