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前夫,其後前夫死亡。前夫的母親(即子女之祖母)以子女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為由,向當事人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即使監護權歸屬前夫,生母之扶養義務應仍然存在。監護權之歸屬與扶養義務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考量本案子女因疾病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作為生母應仍負有扶養義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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