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暫時處分案號與審理程序

家事事件本案訴訟繫屬中(如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已經有案號),想聲請暫時處分,那書狀的案號可以寫本案的案號嗎?後續是否就由同一個法官審理?還是法院會再另外分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家事事件本案訴訟繫屬中(如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件),欲聲請暫時處分,對於案號記載方式及後續審理法官之指定提出諮詢。

貳、法律分析

一、暫時處分之法律依據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二、聲請暫時處分之程序要件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應表明:

    • 本案請求
    • 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 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2. 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1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應表明:

    • 關係人及法定代理人
    • 本案聲請及其事由
    • 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 法院

三、暫時處分之審理原則

  1. 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規定,法院命為暫時處分時:
    • 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 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為限
    • 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案號記載方式:

    • 應使用本案案號
    • 於書狀標題註明「聲請暫時處分狀」
    • 無須另行分案
  2. 聲請書製作建議:

    • 詳細說明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 具體表明所請求之處分內容
    • 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3. 審理法官:

    • 原則上由本案承審法官審理
    • 基於訴訟經濟及程序一貫性考量

肆、結論

考量家事事件暫時處分係屬本案之附隨程序,建議:

  1. 使用本案案號提出暫時處分聲請
  2. 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1條規定詳實記載聲請書狀所需內容
  3. 原則上由本案承審法官審理,無須另行分案
  4. 注意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以確保聲請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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