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死亡繼承人與胎兒繼承權問題

甲育有三子乙、丙、丁(甲妻早歿),乙娶戊女為妻,並生有一子已,戊女現又懷胎三個月;丙娶庚女為妻,生有一子辛、女壬;丁剃度為僧。某日,甲偕乙搭機至外島旅遊,因飛機失事,甲、乙不幸同時死亡,甲遺有大筆積極財產,而乙遭有大筆消極財產,並無積極財產。試問:甲之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各為若干?又乙之繼承人為何人?若乙之繼承人全部欲拋棄繼承,則戊女懷孕之胎兒是否亦須拋棄繼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乙同時死亡之繼承案件,主要爭點為:

  1. 甲之繼承人及其應繼分之認定
  2. 乙之繼承人之認定
  3. 胎兒之繼承權及拋棄繼承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繼承人及應繼分

  1.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中:
  • 甲之配偶已歿
  • 丙、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乙已死亡,其子應依法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1. 應繼分之計算:
  •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同順序繼承人應平均繼承
  • 本案應繼分應為:
    • 丙應繼分為1/3
    • 丁應繼分為1/3
    • 乙之子(代位繼承)應繼分為1/3

二、乙之繼承人

  1. 乙之繼承人應包括:
  • 配偶戊
  • 已出生之子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1. 關於胎兒之繼承權:
  • 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依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三、繼承之拋棄

  1.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1. 關於胎兒之繼承拋棄:
  • 依民法第1166條第2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胎兒之繼承權應予保留至其出生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甲之遺產:
  • 應依法定應繼分進行分配
  • 建議製作書面分割協議
  1. 關於乙之債務:
  • 戊及已出生之子可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 胎兒部分應保留至其出生後再決定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胎兒之繼承權益,建議依民法第1166條規定,保留胎兒應繼分,暫不進行遺產分割。

  2. 關於繼承之拋棄:

  • 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
  • 胎兒之繼承權應予保留至其出生,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利益考量是否拋棄繼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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