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三子乙、丙、丁(甲妻早歿),乙娶戊女為妻,並生有一子已,戊女現又懷胎三個月;丙娶庚女為妻,生有一子辛、女壬;丁剃度為僧。某日,甲偕乙搭機至外島旅遊,因飛機失事,甲、乙不幸同時死亡,甲遺有大筆積極財產,而乙遭有大筆消極財產,並無積極財產。試問:甲之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各為若干?又乙之繼承人為何人?若乙之繼承人全部欲拋棄繼承,則戊女懷孕之胎兒是否亦須拋棄繼承?
本案涉及甲、乙同時死亡之繼承案件,主要爭點為:
考量本案涉及胎兒之繼承權益,建議依民法第1166條規定,保留胎兒應繼分,暫不進行遺產分割。
關於繼承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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