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誘拐家暴受害婦共同生活案

AB各有婚姻,人夫A得知人妻B常受其先生家暴,心疼其遭遇,在未得先生的同意下,勸誘B離開與夫同住之住所,與自己共同生活,B同意且其間與A發生三次性交行為。A始終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二人甚至天真的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未能完成結婚登記。試問,(1)妨害婚姻行為與妨害家庭行為二者有何不同?以上述例子說明。(2)A的刑責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已婚男子A知悉已婚女子B遭受家暴,遂勸誘B離開原住所共同生活,期間發生三次性行為。A隱瞞已婚身分,並與B試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果。

貳、法律分析

一、妨害婚姻與妨害家庭之區別分析

  1. 妨害婚姻行為
  • 依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A隱瞞已婚身分並試圖與B結婚,應構成重婚未遂。
  1. 妨害家庭行為
  • 原規定於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已經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 A與B發生性行為之行為,已不構成刑事責任

二、A的刑事責任分析

  1. 重婚罪部分
  • A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試圖與B結婚,應構成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之未遂
  • 依刑法第238條規定:「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A隱瞞已婚身分之行為可能構成詐術締結婚姻罪

參、處理建議

  1. 應立即停止任何試圖與B結婚之行為
  2.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3. 若B確實遭受家暴,應協助其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
  4. 考慮與原配偶進行婚姻關係協商

肆、結論

  1. 關於重婚行為,A應構成刑法第237條重婚未遂罪
  2. 考量A以詐術試圖締結婚姻,可能涉及刑法第238條之罪
  3. 雖通姦除罪化,但仍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4. 建議循法律途徑處理,避免觸犯其他刑事法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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