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父親疏於照顧子女監護權改定案

一審監護權裁定, 兩名子女雙方共同監護但一人各照顧一名子女, 社工及程序監理人表示對方雖職業軍人但有後援不會影響子女生活, 對方時常三四天都不在或一周都不可以回家, 對方照顧的子女都由奶奶同住照顧但晚間睡前都會打給我方, 小孩說對方不在或晚上回來一下下就回營區而小孩說怕奶奶所以打電話要求我陪講話等他睡著, 但就對方對方同住之子女已經被洗腦到我當初就是離家出走不要他們而對我產生不信任感等, 對方同住之子女也因為曾被對方發現打給我方而遭情緒勒索或被罵被驅趕說如果要人陪就過來給我方照顧的壓力所以都會刪除較晚的對話訊息, 但就現階段我方照顧的小孩基本都是我親自照料頂多一年一兩次出差不在(僅過夜一天), 而對方同住之子女已經為期一段時間都需要電話陪伴, 針對監護權有無可能申請改定? 需要提出什麼證明之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監護權改定事項,現況為:

  1. 一審裁定兩名子女由雙方共同監護,各自照顧一名子女
  2. 對方為職業軍人,因工作性質常不在家,子女實際由奶奶照顧
  3. 對方照顧之子女需要經常電話陪伴,且有遭受情緒勒索情形
  4. 我方能提供較為穩定的照顧環境

貳、法律分析

一、監護權改定之法律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本案應可能構成下列事由:

  1. 對方長期無法親自照顧子女,應可能構成疏於保護、照顧
  2. 對方阻撓子女與他方聯繫,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二、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規定,探視應考量子女意願。本案中:

  1. 子女表達對現有照顧環境之不安
  2. 需要電話陪伴顯示情感需求未獲滿足
  3. 對方干預親子聯繫可能違反子女最佳利益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子女與申請人間的通訊紀錄
  2. 對方未能親自照顧的具體事證
  3. 社工訪視評估報告
  4. 子女心理狀況評估

二、法律程序

  1. 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2. 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3. 請求法院命對方交付子女

肆、結論

考量對方照顧子女之現況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建議:

  1. 儘速提出監護權改定之聲請
  2. 持續記錄相關事證
  3. 維持與子女正常聯繫
  4. 尊重子女意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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