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惟依民法第1050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調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共識,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協議優先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法院裁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存續及子女監護權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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