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與子女監護權爭議

我跟配偶結婚後,經常因原生家庭問題發生爭執,但對於子女監護權的安排無法達成一致,請問應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配偶因原生家庭問題發生婚姻衝突
  • 雙方對子女監護權安排無法達成共識
  • 婚姻關係持續存續中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之選擇

  1. 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惟依民法第1050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調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3.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共識,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二、子女監護權之安排

  1. 協議優先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2. 法院裁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 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感情狀況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先尋求婚姻諮商,嘗試改善關係
  • 與配偶進行理性溝通,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保存相關照顧子女之證據
  1. 中長期建議
  • 若決定離婚,建議先嘗試協議方式
  • 無法達成協議時,可考慮聲請調解
  • 必要時依法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存續及子女監護權爭議,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2.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 必要時尋求法院介入,依法定程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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