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無效致離婚程序瑕疵

離婚無效證人 證人不認識與沒有見證其中一方離婚意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協議離婚之證人不認識當事人且未見證其中一方離婚意願之情形,可能影響離婚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協議離婚之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條規定明確要求協議離婚應具備三項要件:

  1. 書面形式
  2.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本案證人資格之適法性分析

  1. 證人未見證雙方離婚意願
  • 證人僅接收單方離婚訊息,未親自確認另一方意願
  • 應不符合「兩願」離婚之本質要求
  1. 證人與當事人不相識
  • 雖法律未明文規定證人須與當事人相識
  • 但證人應能確實見證雙方離婚合意

參、處理建議

  1. 若尚未辦理離婚登記:
  • 建議重新選任適格證人
  • 確保證人親自見證雙方離婚意願
  • 完整踐行法定程序
  1. 若已辦理離婚登記:
  • 可能得提起離婚無效確認之訴
  • 舉證證人未實際見證雙方離婚意願
  • 請求確認離婚無效

肆、結論

考量本案證人未實際見證雙方離婚意願,且與當事人不相識,應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協議離婚要件。建議當事人視離婚登記是否已完成,採取上述相應之法律行動,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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