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協議離婚之證人不認識當事人且未見證其中一方離婚意願之情形,可能影響離婚之效力。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條規定明確要求協議離婚應具備三項要件:
考量本案證人未實際見證雙方離婚意願,且與當事人不相識,應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協議離婚要件。建議當事人視離婚登記是否已完成,採取上述相應之法律行動,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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