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訴訟後額外醫療費用爭議

母親要求斷聯期間我需支付贍養費與醫療費用!已經訴訟結束完成付款也每個月需支付贍養費用!現在對方又提出一筆訴訟期間衍生的醫生就醫證明收據來要錢!這樣我需要理會嗎?這樣我要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已完成離婚訴訟並依判決支付贍養費,現前配偶額外提出訴訟期間的醫療費用請求,當事人詢問是否需要理會及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贍養費判決效力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案贍養費既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判決內容履行。

二、醫療費用請求權時效

  1. 依民法第127條第4款規定:「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應於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應檢視醫療費用產生時間,判斷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三、判決確定後之效力

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若該醫療費用未納入原判決範圍,應視為新的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1. 文件確認
  • 檢視原判決書內容,確認贍養費計算是否已包含醫療費用
  • 查證醫療費用收據日期,確認請求權時效
  1. 回應方式
  • 若醫療費用已包含於判決:可主張已履行判決義務
  • 若為新請求且已逾2年:可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主張時效抗辯
  • 若為新請求且未逾時效:建議確認費用合理性後再為給付
  1. 預防措施
  • 建議保留所有給付證明
  • 重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 建立完整支付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醫療費用可能涉及民法第127條第4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建議當事人:

  1. 先確認該筆醫療費用是否已包含在原判決內容中
  2. 若為新請求,確認是否已逾2年時效期間
  3. 建議以書面方式回覆對方,說明立場及法律依據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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