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要求斷聯期間我需支付贍養費與醫療費用!已經訴訟結束完成付款也每個月需支付贍養費用!現在對方又提出一筆訴訟期間衍生的醫生就醫證明收據來要錢!這樣我需要理會嗎?這樣我要如何處理?
當事人已完成離婚訴訟並依判決支付贍養費,現前配偶額外提出訴訟期間的醫療費用請求,當事人詢問是否需要理會及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案贍養費既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判決內容履行。
依民法第127條第4款規定:「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應於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應檢視醫療費用產生時間,判斷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若該醫療費用未納入原判決範圍,應視為新的請求權。
考量本案醫療費用可能涉及民法第127條第4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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