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要求斷聯期間我需支付贍養費與醫療費用!已經訴訟結束完成付款也每個月需支付贍養費用!現在對方又提出一筆訴訟期間衍生的醫療費用來要錢!這樣我需要理會嗎?這樣我要如何處理?
依據民法親屬編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若未盡扶養義務,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應負刑事責任。
若該醫療費用已於前次訴訟中主張並判決,應有既判力,對方不應重複請求。
若為訴訟期間發生但未於訴訟中主張之醫療費用:
依據刑法第294-1條規定,若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得作為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考量本案涉及親屬間扶養義務之履行,建議:
關於已判決確定之事項,可明確表明不應重複請求之立場
對於新發生之醫療費用請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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