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子女訴訟贍養費以及醫療費用,法院已判子女按比例給付醫療費用與贍養費! 訴訟完畢發現訴訟期間衍生的一筆醫療費用當時訴訟忘記附上!這樣事後還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該筆醫療費用嗎?有醫生證明以及醫療收據
當事人與子女間就贍養費及醫療費用進行訴訟,法院已判決子女應按比例給付。然而當事人發現訴訟期間產生的一筆醫療費用當時未列入訴訟請求,現有醫生證明及收據為憑,擬確認是否可就該筆醫療費用另行請求。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其中應包含必要之醫療費用。
本案新發現之醫療費用應可構成新的請求權,理由如下:
訴訟標的之差異性:
建議採取之步驟:
如協商不成,可考慮:
考量本案新發現之醫療費用具有獨立性,且有具體證據支持,建議可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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