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房東母違約驅離並騷擾租客

想問一下,我們簽約的房東也有房屋部分產權,但房東的媽媽說自己才有所有權,並在合約尚未到期之前,就要我們搬走,並說我們侵占她的房屋,且有透過管理室未經我們同意就索取我們聯繫方式,並多次發訊騷擾,最後發了存證信函給我們,但內容都非事實,這樣房東及房東媽媽會有法律責任嗎,以及索取聯繫方式是否違反個資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承租人與具有房屋部分產權的房東簽訂租賃契約
  2. 房東母親主張所有權並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3. 房東母親透過管理室未經同意取得承租人聯繫方式
  4. 房東母親多次發送騷擾訊息及不實內容之存證信函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1. 管理室提供個資行為之合法性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聯絡方式屬於個人資料範疇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且應符合法定要件
  • 本案管理室未經承租人同意即提供聯繫方式,應違反個資法規定
  1. 個資使用限制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 房東母親使用未經合法取得之個資進行騷擾,應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二、騷擾行為責任

房東母親多次發送騷擾訊息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反。

三、租賃契約效力

具有部分產權之房東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應具有效力,房東母親無權任意終止。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管理室提出抗議並要求說明提供個資之原因
  2. 保存所有騷擾訊息、存證信函等相關證據
  3. 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4. 必要時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檢舉
  5. 若騷擾情形持續,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肆、結論

  1. 考量管理室未經同意提供個資之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提出檢舉並要求改善
  2. 關於房東母親之騷擾行為,建議採取適當法律行動制止
  3. 租賃契約效力應予維持,建議透過法律途徑保障租賃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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