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要合併大潤發,全聯交由律師事務所發函公告大潤發之債權人合併6月1日一事及將承擔一切權利義務, 但公告上是大潤發的公司章,函文上是律師的章,完全沒看到全聯的公司章,這份公告會發生法律效力嗎
本案涉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進行合併,全聯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大潤發之債權人發出合併公告,該公告載明合併日期為6月1日及承擔權利義務等事項。惟該公告僅蓋有大潤發公司章及律師章,未有全聯公司章。
依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公司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公司法第317-1條第1項規定,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相關法定事項。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合併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公告效力認定:
依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考量本案公告雖未蓋有全聯公司章,但可能基於代理關係仍具有法律效力,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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