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與行人碰撞致傷案件

正常騎乘機車,當時載有一名乘客,行駛速度約每小時 40~50 公里。該路段為學區非柏油路,未設車道標誌、限速標誌,亦無人車分道設計。 行經某段時,前方一名行人從對向方向橫越道路,突然向右走入車行方向,未查看後方。因距離過近,我雖立即煞車,但仍與該行人發生碰撞,撞擊於機車左側。機車受損為約 3 公分不明顯刮痕,後照鏡鬆脫。行人後得知有輕微腦震盪、手肘擦傷與挫傷,無骨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事故地點:學區非柏油路段,未設車道標誌、限速標誌及人車分道
  2. 事故經過:
    • 機車正常行駛(時速40-50公里),載有一名乘客
    • 對向行人突然橫越道路,未查看後方即進入車行方向
    • 機車駕駛立即煞車但仍發生碰撞
  3. 損害情形:
    • 機車:左側約3公分刮痕、後照鏡鬆脫
    • 行人:輕微腦震盪、手肘擦傷與挫傷,無骨折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機車駕駛應負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2. 行人與有過失情形:

    •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行人未注意來車即貿然橫越道路,應構成與有過失

二、行政責任

  1. 機車駕駛部分: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本案機車時速未超過規定
    • 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行經...學校...標誌之路段...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 行人部分: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8條規定,行人應注意禮讓,本案行人未盡注意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和解方案:

    • 考量雙方過失情形,機車駕駛承擔30-40%損害賠償責任
    • 優先協商和解,避免訴訟成本
  2. 如進入訴訟程序:

    • 舉證機車未超速且已採取避讓措施
    • 主張行人與有過失請求減輕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機車駕駛雖已盡避讓義務但仍應負部分責任,而行人有明顯過失,建議:

  1. 優先尋求和解,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
  2. 機車駕駛承擔30-40%賠償責任較為合理
  3. 建議雙方達成和解以節省訴訟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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