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騎乘機車,當時載有一名乘客,行駛速度約每小時 40~50 公里。該路段為學區非柏油路,未設車道標誌、限速標誌,亦無人車分道設計。 行經該段時,前方一名行人從對向方向橫越道路,突然向右走入車行方向,未查看後方。因距離過近,我雖立即煞車,但仍與該行人發生碰撞,撞擊於機車左側。機車受損為約 3 公分不明顯刮痕,後照鏡鬆脫。行人後得知有輕微腦震盪、手肘擦傷與挫傷,無骨折。 事故發生當下,我立即停車、下車查看對方傷勢,先詢問對方「你有沒有怎樣」,也檢查了他的傷勢,只發現一邊手肘部分有擦傷,對方口頭回應「沒事」。接著我進一步詢問是否需要前往保健室,對方仍表示沒關係,亦未要求我陪同,之後自行步行前往保健室。 雙方也有互相詢問班級資訊,我清楚表示自己為「二年仁班」,但對方事後疑似誤聽為「二年二班」,導致後續聯繫落差。確認對方無重大傷勢且可自行前往保健室,我才與乘客一同離開現場。 隔日得知對方報案後,我立即主動前往警局投案並配合調查,無逃避責任或隱匿身份之意圖。全程有同乘者可作證我當時有停車、關心、提供協助並留下資訊。
本案為機車與行人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機車騎士載有乘客,以約40-50公里時速行駛於學區非柏油路面。行人突然從對向橫越道路進入車道,因距離過近發生碰撞。行人受有輕微腦震盪及手肘擦挫傷,機車僅有輕微刮痕及後照鏡鬆脫損壞。事故發生後機車騎士有停車查看並表達關懷,但因班級資訊誤會致後續聯繫落差,行人事後報案。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機車騎士應負過失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機車騎士應賠償行人之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5項規定:「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機車騎士應盡行車注意義務。
行人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橫越道路,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應負部分責任。
考量本案:
建議以和解方式處理較為適當,可避免訴訟程序之勞費,並儘速達成損害賠償協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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