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騎乘機車,當時載有一名乘客,行駛速度約每小時 40~50 公里。該路段為學區非柏油路,未設車道標誌、限速標誌,亦無人車分道設計。 行經該段時,前方一名行人從對向方向橫越道路,突然向右走入車行方向,未查看後方。因距離過近,我雖立即煞車,但仍與該行人發生碰撞,撞擊於機車左側。機車受損為約 3 公分不明顯刮痕,後照鏡鬆脫。行人後得知有輕微腦震盪、手肘擦傷與挫傷,無骨折。 事故發生當下,我立即停車、下車查看對方傷勢,先詢問對方「你有沒有怎樣」,也檢查了他的傷勢,只發現一邊手肘部分有擦傷,對方口頭回應「沒事」。接著我進一步詢問是否需要前往保健室,對方仍表示沒關係,亦未要求我陪同,之後自行步行前往保健室,當下未報案。 雙方也有互相詢問班級資訊,我清楚表示自己為「二年仁班」,但對方事後疑似誤聽為「二年二班」,導致後續聯繫落差。確認對方無重大傷勢且可自行前往保健室,我才與乘客一同離開現場。 隔日得知對方報案後,我立即主動前往警局投案並配合調查,無逃避責任或隱匿身份之意圖。全程有同乘者可作證我當時有停車、關心、提供協助並留下資訊。
當事人騎乘機車載有一名乘客,以約時速40-50公里行駛於學區道路。一名行人突然橫越道路進入車道,雖立即煞車仍發生碰撞。行人受有輕微腦震盪及擦挫傷。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
當事人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可能需賠償行人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
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案件。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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