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撞擊行人致輕傷案件

正常騎乘機車,無照騎車,當時載有一名乘客,行駛速度約每小時 40~50 公里。在學區該路段為非柏油路,未設車道標誌、限速標誌,亦無人車分道設計。 行經某段時,前方一名行人從對向方向橫越道路,突然向右走入車行方向,未查看後方。因距離過近,我雖立即煞車,但仍與該行人發生碰撞,撞擊於機車左側。機車受損為約 3 公分不明顯刮痕,後照鏡鬆脫。行人後得知有輕微腦震盪、手肘擦傷與挫傷,無骨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無照駕駛機車載乘客,於學區路段與突然橫越道路之行人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

  1. 機車時速約40-50公里
  2. 路段為非柏油路面,無車道標誌、限速標誌及人車分道設計
  3. 行人突然從對向橫越道路,未查看後方車輛
  4. 機車駕駛雖立即煞車但仍發生碰撞
  5. 行人受有輕微腦震盪及手肘擦挫傷,機車僅輕微受損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負擔行人之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害賠償。

  2.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行人未注意來車即貿然橫越道路,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責任部分:
  • 應配合繳納罰鍰
  • 儘速考取合法駕駛執照
  1. 民事責任部分:
  • 與行人進行和解協商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考量雙方過失程度
  • 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違規行為,建議儘速繳納罰鍰並取得合法駕駛執照。

  2.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因雙方均有過失,建議依民法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並與行人達成和解,以減少訴訟成本及時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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