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教師對學生採取以下處置措施的合法性問題: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教師的管教措施應以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為目的。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教師應採取適當的輔導措施。
要求寫陳述書的問題:
剝奪全班下課時間的作法應可能違反:
《學生輔導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此種處置方式可能:
考量記警告或要求寫陳述書的措施可能涉及輔導專業倫理問題,建議學校檢視相關規定的合理性,並建立明確的處理程序。
關於剝奪全班下課時間的處置應屬不當,建議改採個別輔導方式處理遲到問題,以符合《學生輔導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之立法精神。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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