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件申請保護令諮詢

我的另一半男朋友在一起6.7年.他有酗酒.常言語暴力.我有提過要分手.但她都會言語恐嚇我.說叫我去死或是說不會給我好日子過.一但喝多好幾次都動手.請問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男友交往6-7年期間,男友有以下行為:

  1. 有酗酒問題
  2. 經常性言語暴力及恐嚇(包含威脅"去死"及"不會給好日子過"等)
  3. 酒後多次實施肢體暴力
  4. 當事人提出分手時進行言語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行為之認定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案中男友的行為應構成:

  1. 身體暴力:酒後多次動手
  2. 精神暴力:依同法第2條第4款,男友的言語恐嚇應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二、家庭成員關係之認定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屬於家庭成員。若雙方有同居事實,應可認定為家庭成員關係。

三、保護令聲請之可行性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考量當事人遭受持續性威脅,應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安全保護措施:
  • 建議保存所有威脅訊息、通訊紀錄等證據
  • 若遇緊急危險情況,可立即撥打110或113尋求協助
  1. 聲請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可以書面方式聲請保護令
  • 若有急迫危險,可透過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1. 保護令內容建議: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可聲請下列保護措施: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男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之態樣,且有持續性及反覆性,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確保人身安全
  2. 透過當地家暴防治中心尋求專業協助
  3.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以獲得更完整的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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