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提前解約與押金電費結算爭議

我租房租約一年8/30到期,我5/19告知他解約,房東沒有回應,我之前有預付他2個月的押金,合約上約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請問5月底能解約嗎? 電費合約是寫按台電計費(拆帳計算),但台電結算時間尚未到,電費如果要協調提前支付(在退租時全部結算清楚),請問存證信函與電費結算的合約紙張應怎麼敘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租賃契約期間至112年8月30日屆滿
  2. 承租人於112年5月19日通知提前解約
  3. 契約約定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4. 已預付2個月押金
  5. 電費約定按台電計費,但尚未到結算期

貳、法律分析

一、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法性

  1.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於特定情況下得終止租約。本案為一般提前終止,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2. 承租人已於5月19日通知終止,至5月底解約時,應符合契約要求之提前一個月告知。

二、押金與違約金處理

  1. 依民法第437條規定,押租金除作為擔保租金支付外,並得以之作為違約金。
  2. 本案預付之2個月押金,應可用以抵付:
    • 一個月作為違約金
    • 剩餘一個月押金於結清相關費用後返還

三、電費結算問題

  1. 電費結算屬租賃契約之附隨義務
  2.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
  3. 雙方可另行約定提前結算方式,建議以退租當日之電表度數為計算基準

參、處理建議

一、存證信函建議重點

  1. 明確載明終止租約意思表示
  2. 說明預定搬遷時間
  3. 提出電費結算建議方案
  4. 要求退還剩餘押金

二、電費結算協議書重點

  1. 明定結算基準日及電表度數
  2. 約定計算方式及支付時間
  3. 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

肆、結論

  1. 關於提前終止租約事宜,建議:

    • 確認已完整履行通知義務
    • 準備支付違約金或同意自押金扣抵
    • 保留相關通知文件
  2. 考量電費結算可能涉及後續爭議,建議:

    • 製作書面結算協議
    • 拍照存證電表度數
    • 保留相關單據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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