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本案應以此原則為執行之基礎。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但依同條第2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且再次延緩以一次為限。
考量本案欠稅金額達117萬元,應可能面臨行政執行之風險,建議公司應儘速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協商還款方案,以避免遭受強制執行。若已進入執行程序,則應依法配合執行機關,並善用法律賦予之權利,如延緩執行等規定,以減少對公司營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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