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房租約一年8/30到期,我5/19告知他解約,房東沒有回應,我之前有預付他2個月的押金,合約上約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並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請問5月底能解約嗎? 電費合約是寫按台電計費(拆帳計算),但台電結算時間尚未到,電費如果要協調提前支付(在退租時全部結算清楚)需要如何處理?支付一個月的押金需要留下什麼證據?
承租人於租約到期(8/30)前,於5/19提出提前解約通知,依約定需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承租人已預付2個月押金,並希望於5月底解約。另有電費結算問題待處理。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雖為定期租約,但合約已約定提前解約之條件,應依約定條件處理。承租人於5/19提出解約通知,應符合約定之提前一個月告知要求。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本案電費約定按台電計費,雖可依約定等待台電結算,但雙方亦可合意另定結算方式。
考量本案已有明確的提前解約條款,承租人於5月底解約應屬可行。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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