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糾紛-客戶流失求償責任認定

被前合作公司提告損害賠償100萬,原告求償理由為客戶不續約是我造成的。已提出客戶不續約,是因原告公司經營不善,員工只剩會計1人,所以無法繼續服務客戶的證據。客戶不續約與我無關,我也提出證據,這樣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前合作公司(原告)向您(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主張客戶不續約係因您造成。您已提出抗辯及證據,表明客戶不續約係因原告公司經營不善、人力不足(僅剩會計1人)所致,與您無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原告須證明:
    • 被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
    • 原告受有損害
    • 被告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1. 本案分析
  • 原告主張的損害(客戶不續約)與被告間應無因果關係:
    • 已有證據顯示客戶不續約係因原告公司本身經營不善
    • 原告公司人力不足(僅存會計1人)無法提供服務
    • 客戶終止契約係基於自主商業判斷

二、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本案中:

  • 原告應就被告確有不法行為導致客戶不續約負舉證責任
  • 被告已提出反證,證明客戶不續約與己無關

參、處理建議

  1. 訴訟策略建議:
  • 持續蒐集及保全有利證據
  • 強調原告公司經營不善的客觀事實
  •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 必要時傳喚相關證人或客戶到庭作證
  1. 其他建議: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訴訟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
  • 避免與原告有不必要之爭執或接觸

肆、結論

考量本案原告無法證明您有不法行為,且您已提出客戶不續約係因原告公司經營不善之證據,建議您可依法主張免責。惟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審慎處理訴訟程序,並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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