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屋簽約一年,8/31到期,現在5/19我最快何時能退租?合約上敘述甲乙雙方在本契約內有效期限解約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如果房東答應可以在5/31解除契約嗎?我需要提供解約理由嗎?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為定期租賃契約,原應於期限屆滿時(8/31)終止。
本案契約已約定提前終止之要件:
時程分析:
契約未約定需提供解約理由,且民法第450條對於終止租約亦未要求需具體理由,故承租人應無須提供特定解約理由。
若欲於5/31解約:
依約解約:
關於提前終止租約時間,建議採取下列方案之一:
考量承租人權益保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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