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廣告合作糾紛涉營業秘密爭議

您好 最近遇到有活動廠商欲拉贊助,對方廠商提供贊助內容可換取廣告內容說明給我參考,包含活動進行地點、時間、內容(其中地點時間內容該廠商已公佈於其他平台)也告知廠商會和朋友一起討論再決定贊助方式,但近期廠商在回覆後續內容不理,此時有其他參與活動業者主動聯繫詢問狀況(僅是在平台留言會私訊了解),卻被廠商已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13條以及<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儘速處理,否則將請律師處理。 但此份說明僅是單位贊助可換得廣告位置大小,我雙方還未簽署任何文件,檔案中及對話未提請保密條款,由於活動是只有該廠商辦理,也未有同業競爭問題 但目前因為莫名的回覆 已讓我不敢再隨意在平台上留言 就擔心不知道什麼字眼會讓人誤會已經吃官司,要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廠商提供贊助換取廣告方案內容予當事人參考,內容包含活動地點、時間等資訊(該資訊已於其他平台公開)
  2. 當事人表示需與他人討論後決定贊助方式
  3. 其他業者在平台留言詢問活動狀況
  4. 廠商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及民法第184條為由要求處理,否則將提告
  5. 雙方未簽署任何合約文件,亦無保密約定

貳、法律分析

一、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系爭資訊應符合以下要件始構成營業秘密: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本案分析:

  • 系爭活動資訊已於其他平台公開,應不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之要件
  • 雙方未簽訂任何保密協議,廠商應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故系爭資訊應不構成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

二、民事侵權行為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 當事人單純詢問活動狀況,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 系爭資訊已公開,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保全證據
  • 建議保留與廠商之所有對話紀錄
  • 保存系爭資訊於其他平台公開之證明
  1. 未來預防措施
  • 與廠商合作時應簽訂書面合約
  • 明確約定保密義務範圍
  • 謹慎處理未簽約前之資訊交流

肆、結論

  1. 考量系爭資訊已公開且雙方未簽訂保密協議,應不構成營業秘密法之違反
  2. 關於民事侵權行為,因當事人無不法侵害之故意或過失,應不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責任
  3.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若收到法律文件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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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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