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罷免活動志工,遭他人在社群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指稱所有參與該罷免活動的志工都是「收錢」的,影響當事人及其他志工之名譽。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案行為人於社群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應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由於行為人是以文字方式在社群網路上散布,依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應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行為人散布不實言論,應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考量本案行為人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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