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棄養子女拒付父親安置費追償案

11.12歲被父親棄養,當時我還被社會局家防中心關心,20多年未見面未聯絡的父親被社會局安置,然後社會局要跟我追償安置費用,但我本人不想付這條費用,請問該要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11-12歲時遭父親棄養,當時受社會局家防中心關注
  • 父親與當事人已20多年未見面、未聯絡
  • 父親現由社會局安置
  • 社會局欲向當事人追償父親的安置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當事人與父親雖為直系血親關係,應互負扶養義務。

然而,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案父親於當事人未成年時即棄養,已嚴重違反其法定義務。

二、扶養義務順序

依民法第1116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有明確順序。同條第2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社會救助法之適用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本案父親長期遺棄當事人的情況,應可主張此特殊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社會局提出書面異議
  • 蒐集當年被棄養的相關證據,包括家防中心介入紀錄
  • 申請調閱相關社工紀錄
  1. 法律程序建議
  •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特殊情形
  • 提供父親長期遺棄的具體事證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肆、結論

考量父親曾違反民法第1084條規定之保護教養義務,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特殊情形,建議當事人:

  1. 向社會局主張免除追償責任
  2. 蒐集相關證據以證明父親違反親權義務之事實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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