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歲被父親棄養,當時我還被社會局家防中心關心,20多年未見面未聯絡的父親被社會局安置,然後社會局要跟我追償安置費用,但我本人不想付這條費用,請問該要如何進行?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當事人與父親雖為直系血親關係,應互負扶養義務。
然而,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案父親於當事人未成年時即棄養,已嚴重違反其法定義務。
依民法第1116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有明確順序。同條第2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本案父親長期遺棄當事人的情況,應可主張此特殊情形。
考量父親曾違反民法第1084條規定之保護教養義務,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特殊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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